政策标准

关于明确供热价格计价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利益,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供热价格计价面积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供热计价面积

   (一)居民供热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套内使用面积,二是套内墙体面积,三是阳台建筑面积。阳台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算计价面积;未封闭的阳台不计入计价面积。阁楼、假层计价面积:阁楼、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计入计价面积。

   (二)楼层超高计价面积:层高超过3米(不含)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公式:计价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二、非居民供热计价面积

   (一)非居民供热以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扣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

   (二)楼层超高计价面积:层高超过3米(不含)的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公式:计价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三、试行供热分户计量的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的计价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12-2013年供热季开始执行,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