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热企业:
为加强城市供热价格管理,规范供热价格分类,根据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城市供热价格分类细则如下:
(一)居民住宅采暖和用热;
(二)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采暖和用热;
(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采暖和用热;
(四)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暖和用热。
二、执行非居民供热价格的范围
上述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范围之外的其它各类采暖和用热。
济南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