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关于确定济南市城市供热价格分类细则的通知

各供热企业:

   为加强城市供热价格管理,规范供热价格分类,根据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城市供热价格分类细则如下:

  • 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范围

  (一)居民住宅采暖和用热;

  (二)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采暖和用热;

  (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采暖和用热;

  (四)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暖和用热。

二、执行非居民供热价格的范围

   上述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范围之外的其它各类采暖和用热。

  • 《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反映。

济南市物价局

  二〇〇年十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