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9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指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服务设施),是指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综合性服务设施。

    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

    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以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
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

    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区建设管理部门,下同)出具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经确认符合条件并与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核对后,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五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暂停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续办手续后再恢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严格按照服务设施界定范围进行核查和认定,建立动态跟踪调查机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服务设施使用变更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随意扩大服务设施范围的,将取消相关价格政策。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相关用户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认定程序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