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济建发【2019】55号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供热开户协议书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集中供热企业:

   为切实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征询各方意见,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请各集中供热企业对本企业现行集中供热开户协议书中新加入集中供热住宅小区用热等内容进行修订,有关需规范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问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同时废止。

二、主管部门问题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厅字〔2019〕45号)相关内容,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开始供热时间问题

   集中供热开户协议书中应注明交房时间及开始供热时间。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暖问题

   对具备用热条件的新交房住宅小区以单体楼为单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采暖季前3个月提出用热申请,并按现行取暖费价格向集中供热企业交纳整楼一个采暖季取暖费。对提出用热申请的新交房住宅小区,不用热的居民住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采暖费。对用热的居民住户,集中供热企业应保证达标供热。下个采暖季前,由集中供热企业与住宅小区居民住户分别签订集中供用热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协助。

五、既有住宅小区的供暖问题

   对于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住字小区,按照用户与集中供热企业约定执行。

   请各集中供热企业接通知后,尽快对本企业现行集中供热开户协议书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组织实施,并与合同方做好沟通对接工作,同时将修订后的集中供热开户协议书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