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转发《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1】30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全省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1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明确价格政策

   我市托育机构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建筑面积执行我市居民供热价格。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二)各水电气暖专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受理托育机构申请,简化办理程序,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